二三里资讯获悉,镇原县比三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被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镇)市监罚字﹝﹞号显示:年5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镇原县比三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经办人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指派许应丽、强文娟二人进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查阅、复印了相关证据资料,并于年5月24日对该店负责人王万军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年5月14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镇原县比三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酱菜无供货方资质、无检验报告、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我所执法人员当场给与警告,并下发(镇)市监责改字〔〕1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年5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仍未按责令整改事项整改到位。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镇原县比三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作出处罚,警告并处以元(伍仟元整)罚款。